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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部分
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率表
一、基本理货费
(一)件杂货理货费
计费类别 | 货 物 名 称 | 费率(元) | 计费单位 |
1 | 危险货物,冷冻、冷藏货物,有色金属 | 4.28 | W/M |
2 | 每1重吨不足2立方米的列名外件货 | 3.45 | W |
3 | 橡胶,电解铜 | 3 | W/M |
4 | 金属制材,元木,纯碱,水泥,鱼粉 | 2.1 | W/M |
5 | 每1重吨满2立方米、不足4立方米的列名外件货 | 1.65 | M |
6 | 盐,化肥,糖,粮,枣 | 1.5 | W/M |
7 | 棉花,麻,烤烟 | 1.05 | W/M |
8 | 每1重吨满4立方米的各类货物 | 0.83 | M |
(二)集装箱理箱费
班轮航线每标准箱12.00元。带有底盘车的,每标准箱15.00元。非标准尺寸的集装箱,按以下比例计费:
非标准箱种类 | 换算标准箱数 |
45英尺 | 2.5 |
58英尺 | 3 |
(三)装拆箱
1.装拆箱理货费
集装箱种类 | 理货费率(元/标准箱) |
普通箱 | 码头区域50;码头外市区区域内90;市区区域外180;跨地区300 |
危险品、冷藏、冷冻箱 | 码头区域80;市区区域内120;市区区域外240;跨地区500 |
2. 跨地区每次装拆箱不足3个标准箱时,按3个标准箱计收装拆箱理货费。
3.铅封费
施封环每枚10元;施封锁每枚30元。
(四)散装货物交接单证手续费
每重量吨0.45元。
(五)行李、包裹理货费
每件1.95元。
(六)分标志费
每吨1.65元。
(七)理货人员待时费
每人每小时24.90元。
(八)翻舱理货费
1.舱内翻舱,按理货人员待时费率计收。
2.出舱翻舱,按相应货物或集装箱基本理货费率加倍计收。
(九)特殊委托业务费
1.货物甩样、挑小号、分规格,每吨1.65元。
2.按小时计费的,每人每小时30.75元。
3.按日计费的,每人每日(8小时)246.00元。
(十)理货单证费
按船舶当航次所理货物、集装箱重量吨计收:
1000吨以下(含1000吨) 192.30元;
5000吨以下(含5000吨) 576.90元;
10000吨以下(含10000吨) 769.05元;
10000吨以上 961.35元;
二、计量费
(一)货物丈量费
每立方米0.90元,每批货物起码收费60.00元,另按实计收货物捣载费用。
(二)货物计量费
1.看船舶水尺计算货物重量,每重量吨0.45元。
2.使用衡器确定货物重量,每重量吨0.90元。使用衡器确定回空汽车重量,每单车3.00元。
三、交通费
(一)陆上交通费,按每艘船舶每航次包干计收315.00元。
(二)水上交通费,按实计收或按每艘船舶每航次包干计收1200.00元。
四、附加费
项目 | 内容 | 费率 |
节假日附加费 | 在我国法定节假日进行基本理货费1、2、4、5、6、8、9项理货作业及7项理货人员待时和计量作业 | 加相应费率100% |
夜班附加费 | 在夜班进行基本理货费1、2、4、5、6、8、9项理货作业及7项理货人员待时和计量作业 | 加相应费率50% |
非一般货舱附加费 | 在非一般货舱进行基本理货费1、6、8项理货作业 | 加相应费率50% |
浮筒、锚地附加费 | 在浮筒、锚地进行基本理货费1、2、4、5、6、8项理货作业 | 加相应费率50% |
融化、冻结、凝固、粘连货物附加费 | 对融化、冻结、凝固、粘连货物进行基本理货费1、2、6、8项理货作业 | 加相应费率50% |
海事货物附加费 | 加相应费率100% | |
超长超重货物附加费 | 对超长超重货物进行基本理货费1、6、8项理货作业及7项理货人员待时 | 加相应费率 50% |
五、起码理货费
在每艘船舶当航次计收的基本理货费中的1、2、4、5、7、8、10项和附加费之和低于全船工作的理货人员总人次数乘以7小时理货人员待时费标准时,则按在全船工作的理货人员总人次数乘以7小时理货人员待时费标准,向船舶计收起码理货费。
六、其它
其它费收由本公司和客户协商,按双方合同约定计收。
第二部分 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和费率表内部解释
一、“理货费”,包括“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”和“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”;内贸货物理货费由双方协定价格。
“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理货费”,是向船舶计收的费用,应由船公司支付,由船舶代理代收代付。理货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国内其它单位代船舶交付理货费,如国内单位愿代船公司支付理货费时,其费目和币别皆应按原船舶计费标准确定。
“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”,是指向国内、外各委托方计收的费用。
“外贸出口一程、进口二程船”(含散肥灌包),指外贸进出口货物在运往目的地过程中,在国内中途港口将货物转运或换装到原目的港的船舶,以船舶代理人提供的舱单为准。理货费向出口一程、进口二程船舶收取。
二、国内付费人: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船公司、期租的外轮及国内委托方。
国外付费人: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船公司、期租的外轮及国外委托方。
三、“计费吨”,为计算理货费用的特定单位。以吨为计费单位的,除单证费和散装货物单证、手续费指重量吨外,皆指计费吨。一票货物应使用统一的计费吨。
四、一票货物的实际件数与进口舱单或出口装货单上的件数有出入时,计费吨仍按进口舱单或出口装货单上的重量与体积确定。
进口舱单上没有列出货物体积时,理货组长可借阅船方的装货单或提单副本等资料,并将货物体积抄录在舱单上,以作计费用。
抽查货物重量或体积,仅适用于同包装、同规格的货物。
五、“日历日”,为日历上的连续天数,不论中间是否有节、假日,皆以每天8小时工作(包括中间休息、吃饭时间)为1日,不足8小时的,按1日计。
重量吨和体积立方米,每票货物计算到小数点后三位,以后位数按四舍五入处理。
六、基本理货费
1、件货理货费
“危险货物”,指《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》中规定的危险货物。
危险货物包括特资,但石棉、鱼粉、棉、麻以及其他植物纤维,仍按原计费类别计费。
散装货物同属危险货物时,仍按散装货物计费。
“有色金属”,通常指除铁和铁基合金以外的所有金属。分为四类:(1)金属;(2)轻金属;(3)贵金属;(4)稀有金属。如:镍、铝、镁、钛、金、银、钨、铜等。
“列名外件货”,指件货理货费率表中没有列名的各种成件货物。
“冷冻货物”,指需要装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藏舱(房)内的货物。例如:冻肉、冻鱼。
“冷藏货物”,指需要装在保持恒温的冷藏舱(房)内的货物。例如:鲜水果、鲜菜、活蛤等。
“橡胶”,指有包装和无包装的天然橡胶及合成橡胶,各种橡胶制品,按列名外货物计费。
“金属制材”,指各种金属(有色金属除外)板、片、条、管、盘元、钢坯、钢锭和各种形材,但箱装钢管、包装铁丝、钢丝和钢丝绳等,按列名外货计费。
“原木”,指未经加工的各种树种的原材。加工后的各种木材,按列名外件货计费。
第六计费类别的每种货物,指船舶在一个港口装或卸的重量满500吨的货物。如每种货物不足500吨时,则按列名外件货计费。
“化肥”,仅指用于农业生产目的的进出口化肥,其他用途的按相应类别计费。
计费单位中“W”为货物的重量吨;“M”为货物的尺码吨;“W/M”为货物的重量吨与尺码吨择大。
2、集装箱理箱费
海关等单位对集装箱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时,理货公司派员进行验封、拆封和重新施封,按特殊委托理货费标准计收验封、施封费,另计收铅封费。
3、集装箱装/拆箱理货费
在船舶甲板上安置集装箱作为船舶装货场所,如在甲板上装卸箱内货物,视同非一般货舱计费,如在码头上装卸箱内货物,则按集装箱装拆箱理货计费。
4、散装货物交接单证、手续费
散装货物的压舱包和在船上拆包、舱内灌包的,如需计包数,应按件货理货和计费;如不需计包数的则按散货办理单证、手续业务和计费。
5、行李、包裹费
“行李、包裹”,指客船装运并列入行李清单内的行李、包裹。货船捎带的行李、包裹,按列名外件货计费。
6、分标志费
进口货物舱内混装或隔票不清时,不论在卸货作业中或卸货作业后进行分标志的,应提供分标志单。
7、理货人员待时费
每工班每人待时累计不足半小时的不计。
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货人员待时,计收理货人员待时费。例如:非工人责任造成的船舶吊机故障、打冷气、开关舱、铺垫舱、隔票、拆加固等原因造成的理货人员待时。
理货人员的待时时间计算到本装卸工班终了为止。如下一工班需要继续派理货人员时,则待时时间连续计算到下一工班恢复作业为止。
各作业舱口理货人员皆待时,始可计算理货组长的待时时间。
全船待时时间汇总后,尾数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进整。
8、翻舱理货费
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翻舱、集装箱移位,计收翻舱理货费。
“舱内翻舱”,指货物(集装箱)不出舱,在舱内翻舱。
“出舱翻舱”,指货物(集装箱)由本船卸下又装回本船或其他船,以及船甲舱捣到乙舱等情况,结为出舱翻舱一次,计收一次翻舱理货费。
在作业过程中,对已装上船的出口货物,如卸下船而不再装回本船时,只计收翻舱理货费;如卸下船后又装回本船时则计收基本理货费和翻舱理货费。
通运货物出舱翻舱时,如船方未提供货物资料,则按待时费率计收翻舱理货费。
9、特殊委托业务费
“甩样”、“挑小号”、“分规格”,按整票货物计收。
10、理货单证费
件、散货拼装船,只按件货的重量吨计收单证费,集装箱按箱内货物和箱体的重量吨计收单证费。
除“理货账单”上使用货物的计费吨外,其他各种理货单证上皆使用货物的重量吨。
七、“货物丈量费”,指委托方委托理货公司丈量货物的尺码而收取的费用,如为了理货费收而对货物进行丈量,免收丈量费。
“货物计费吨”,指为确定货物重量而对载有货物的汽车进行两次衡重所收取的费用。使用衡器确定回空汽车重量,对带拖车的汽车,按两个单车收费。
八、“交通费”,装船和卸船各为一个航次计收。每艘船舶每航次从开始装/卸货到结束装/卸货(包括中间停止装卸货连续计算时间)不足24小时,按50%计收交通费。
一艘船舶一个航次,既发生陆上交通费,又发生水上交通费,则只计收水上或陆上一项交通费。
全船货物装/卸结束后两个小时为办理签证的正常时间,在此时间内,如港方将船舶移泊浮筒或锚地,因此为办理理货签证手续而发生的水上交通工具费,由港方负担。在此时间内,未办完理货签证手续,以后为办理签证手续而发生的水上交通费,有责任方负担,即按原理货数字签证,由船方负担;未按原理货数字签证,由理货公司负担。
九、附加费,一项费用有几项附加费时,则该项费用分别乘以各附加费率。
出舱翻舱如在节、假日卸,非节、假日装,或非节、假日卸,节假日装,皆按翻舱理货费的50%加收节、假日附加费。
出舱翻舱如在夜班卸,白班装,或白班卸,夜班装,皆按翻舱理货费的25%加收夜班附加费。
出舱翻舱若从非一般货舱出舱,装回一般货舱,或从一般货舱出舱,装回非一般货舱,皆按翻舱理货费的25%加收非一般货舱翻舱附加费。
在浮筒、锚地卸舱内混装或隔票不清货物,如在卸货后分标志,则不加收浮筒、锚地分标志附加费。
货物出舱翻舱,如在锚地和非锚地各装、卸一次,则按翻舱理货费的25%加收锚地翻舱附加费。
海事船舶,指由于火灾、触礁、碰撞、台风、战争等原因,致使货物受损的船舶。海事货物根据海事报告确定。
节假日的迄止时间,按港口当地的规定执行。节日与星期日在同一天时,计算节假日的时间顺延一天。
“夜班”,以后半夜的8小时工班为准,夜班的迄止时间按港口当地的规定执行。
“非一般货舱”,指杂货船的各种深舱、吨井舱、房间舱、油柜、水柜、行李舱、各种过道、冷藏舱(房)等。
“浮筒、锚地”,指港区外各水域。
“融化、冻结、凝固、粘连货物”,指在装卸作业中,需要进行敲、铲、刨、拉等项作业的货物。
“海事货物”,指发生海事船舶所承运的和海事船舶卸转到其它船舶上的货物。
“超长、超重货物”,每件货物长度超过12米(除原木),或重量超过10吨使理货工作效率降低的机械设备及特资(除金属制材)等。计收超长、超重货物附加费时,理货公司应提供相应的单证。
“起码理货费”,为向每艘船舶每个航次计收的有关理货费总和的最低数额。
整船散装货物装/卸船计收的交接单证、手续费低于船舶的起码理货费时,可计收起码理货费但每个舱口不能多于一名理货员。
每艘船舶在港口装货或卸货各为一个航次。
十、本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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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